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胡後波報道:8日,廣州海事法院對九江大橋斷橋引起的四件民事賠償案件中的一件——楊某訴廣東省佛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海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宣判:原告提交的87份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證明是“橋砸船”,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7年6月15日,九江大橋發生斷裂事故,致使橋面坍塌約200米,釀成四輛汽車墜江、八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廣州海事法院先後受理了由斷橋引發的四件民事糾紛案。由於“南桂機035”號運砂船涉嫌觸碰九江大橋造成本次事故,船長石桂德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廣州海事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要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作為依據,裁定中止了九江大橋斷橋引起的四件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
  去年9月16日,廣州市中院對石桂德交通肇事案作出了終審裁定,石桂德被判刑6年。刑事案件生效後,民事案件審理的中止原因消除,廣州海事法院於是恢復了系列民事案件的審理。
  該案原告“南桂機035”輪的船舶所有人楊某以本次斷橋事故是九江大橋自身問題發生斷裂、將行經此處的“南桂機035”號輪砸沉為由,向被告廣東省佛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起船舶損失728萬元的索賠。廣州海事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南桂機035”輪撞塌九江大橋還是九江大橋因自身原因突然倒塌砸沉“南桂機035”輪。對此,廣州市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對此爭議已確認併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原告所提交的87份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推翻刑事裁定書確認的事實。廣州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事實應以刑事裁定書確認的事實為準,依法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董柳、胡後波  (原標題:船主“橋砸船”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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